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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《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(试行)》的通知 文物规字〔2018〕2号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文物局(文化厅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: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,落实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》和中办、国办《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》有关部署和要求,进一步深化文物部门“简政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”改革工作,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促进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建设,确保项目质量和施工安全,我局组织编制了《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(试行)》,现予印发。 本规程试行期两年。请你局(厅)组织相关单位认真学习并依照执行,切实加强文物保护项目监督管理,不断加大古建筑修缮项目管理力度,提升科研水平和工程质量。在规程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,请及时反馈我局。 特此通知。 附件:古建筑修缮项目施工规程(试行) 国家文物局 2018年2月1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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